【中心】民法典学习之解读篇让见义勇为者不再流血又流泪
民法典亮点
见义勇为过程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者不承担民事责任
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
见义勇为匡扶正义是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自2006年南京彭宇案引发社会轰动之后,面对需要施救的场景,好人们开始犹豫了因为救人可能会被讹。
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要不要救该不该扶的问题曾一度占据各大社交台的话题榜,引发群众热议。良心会觉得不安,但不管闲事,起码能保证不会惹祸上身。西安市民谭文坦言,因为面临承担可能会被人误解甚至讹诈的风险,他也曾对街边的闲事视而不见过。而现实,谭文不是唯一一个被吓退的好人,做了好事还要赔钱,越越多的人对见义勇为望而却步避而远之。
这样的情况,今后无需再担忧了。民法典一锤定音见义勇为,免责!
辛刚作
好意施救 无需担责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见义勇为的善行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不应该存在法律上面临被追责和赔偿的可能。民法典的见义勇为免责条款,明确了侵权人和受助人的各自责任,规定了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算是给好人吃了一颗定心丸,让大家做好事更有底气更有安全感。9月8日,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李大勇表示,之前因为法律上见义勇为责任风险具有不确定性,让好人难当好事难做。同时,也因缺乏具体的规制和裁判尺度,导致司法实践大量案件无法可依,甚至出现要求见义勇为者承担一定补偿责任的案例,这不仅对具体案件的当事人造成困扰,也影响到社会对于见义勇为价值和风险的准确认知。见义勇为救助行为人的责任豁免规则被纳入民法典,是一次巨大的进步。
李大勇分析,见义勇为一般面对的是突发紧急情况,我们不能要求善意者在紧急施救过程还能完全把控行事分寸,所以法律明文规定紧急救助如果造成受助人损害的,见义勇为的救助者可以免责,是很合理的。
此外,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还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相关专家解读认为,这体现了立法者对文明善良风俗的一种鼓励和倡导。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源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受益人的适当补偿则是对于善意行为的酬谢和报偿。
见义勇为 明确标准
法律为好人撑起了保护伞,但法律毕竟是刚性约束。
在具体案件,我们一定要明确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李大勇强调,首先,见义勇为需具有紧急性,能被免责的行为必须是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救灾所实施的紧急救助,因为紧急所以才对救助人的行为限度放宽了标准;其次,见义勇为的救助者不应该有法定职责或者法定或约定的职责,否则不成立见义勇为。
为好人护航 让善意成风
良法推动善治。民法典关于见义勇为的规定,表明家提倡守望相助见义勇为的社会风气,同时也彰显司法秉持的价值取向。但是,想要最大程度发挥法律治理效果,还得依靠具体案例的条文解释和适用,司法机关得制定相应司法解释增加其执行上的可操作性。
在司法实践,法在处理因见义勇为引起的纠纷时,也要顺应民心,在法律层面对好人的勇敢和奉献给予充分肯定。同时,在认定其是否存在过错时应当持宽容态度,应充分考虑当事人在紧急时刻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时,其并没有充足的时间尽到高标准的注意义。陕西永嘉信律师事所律师葛伟超分析说,在遇到一些没有目击者或视频录像证明行为人是否为见义勇为的情况下,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和证据三性原则认定,而不能一味地将证明责任加于见义勇为者身上。若出现最后被证实是做好事,却被当事人诬陷为肇事者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大对诬陷者的治安处罚力度,严重者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不会再出现见义勇为者蒙冤令社会和好人寒心的情形,更不会让人民群众瞻前顾后不敢做好事。
相信通过这一法律规定,很多引起社会关注的见义勇为事件解决起会更高效,也会更加公合理,相信社会上的善行善举也会越越多。葛伟超说,即将施行的民法典无疑表达了立法者希望通过法律切实保护见义勇为人的利益和弘扬及时助人的仁爱精神,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同时也在呼吁大家对于别人的紧急危难,请及时搭一把手,法律永远为正义撑腰!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民法典向全社会传递出乐于助人善人善举行为受法律保护的信号,但见义勇为者在施行紧急救助时也需要注意方式方法,在保护自身的同时,尽量减少给受助人或其他人造成伤害。因为一旦超出紧急救助的范围,例如救助者在救助过程存在明显故意的侵权行为,也是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的。
完
源安陕西
微信号tongchuanzhongyuan微博铜川
长按扫码可关注
原标题民法典学之解读篇让见义勇为者不再流血又流泪
阅读原文